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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策導讀:關于重慶市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及新能源車購置補貼及建站補貼

文章出處:本站 人氣:21931 發(fā)表時間:2024-02-13 01:28:23

關于重慶市2023年度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建設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業(yè)集群發(fā)展規(guī)劃(2022—2030年)》(渝府發(fā)〔2022〕38號)、《重慶市推進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及服務行動計劃(2022—2025年)》(渝府辦〔2022〕24號),結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fā)改能源規(guī)〔2022〕53號)精神,現將重慶市2023年度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重慶市在2024年針對新能源汽車的購置和充電站建設,實施了以下補貼政策:

  1.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消費者,重慶市提供了最高5萬元的補貼。這一政策旨在鼓勵更多消費者選擇環(huán)保節(jié)能的新能源汽車。

  2. 充電站建設補貼:為了加快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的建設,重慶市對新建的充電站提供了最高30萬元的補貼。這樣的補貼政策有助于刺激更多的企業(yè)和個人投資建設充電站,從而解決新能源汽車充電不便的問題。

  3. 其他支持措施:除了直接的財政補貼,重慶市還通過提供土地支持、優(yōu)化審批流程、提升服務保障等措施,為新能源汽車的購置和充電站的建設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環(huán)境。這些綜合措施有助于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的快速發(fā)展。

總的來說,重慶市的新能源汽車購置政策和充電站建設補貼政策,通過提供經濟激勵和優(yōu)化服務環(huán)境,有效地促進了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使用。這些政策不僅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也有助于推動經濟的綠色轉型。

一、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一)公共快充樁建設補貼。

補貼項目:新建并投運面向全社會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直流充電樁(含大功率充電樁)。

補貼標準:

1.在中心城區(qū)和中心城區(qū)以外地區(qū)新建并投運,且平均單槍功率(充電模塊功率/充電槍數量,下同)不低于80千瓦的公共快充樁,按照充電模塊功率,分別給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2.在市內高速公路服務區(qū)、3A級(含)以上景區(qū)新建并投運,且平均單槍功率不低于90千瓦的公共快充樁,按照充電模塊功率,給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3.在市內新建并投運單槍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電樁,按照充電模塊功率,給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二)專用慢充樁建設補貼。

補貼項目:在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民營企業(yè)、園區(qū)、商圈、旅游景區(qū)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特定范圍內用戶提供服務的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

補貼標準:在市內新建并投運單槍平均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電樁或小功率直流充電樁,按照充電模塊功率,給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三)居住社區(qū)“統建統營”補貼。

補貼項目:支持利用居民小區(qū)、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專用車位,統建統營充電基礎設施,開展分時智能有序充電。

補貼標準:統建統營單槍平均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電樁或小功率直流充電樁,按照充電模塊功率,給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四)公共快充樁升級改造獎勵。

補貼項目:支持對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站點上一年年均容量利用率低于2%,面向全社會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直流充電樁進行功率“小改大”升級改造。

補貼標準:對充電模塊功率提升部分,給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更新升級獎勵。

(五)“充儲泊”體驗中心示范運營獎勵。

補貼項目:鼓勵打造集充(換)電、儲能、智慧停車等多元化服務業(yè)態(tài)共生,并配備便民休息設施的體驗中心。

補貼標準:按照充電模塊功率,對體驗中心內建成的平均單槍功率不低于120千瓦的公共快充樁給予200元/千瓦、對平均單槍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電樁給予400元/千瓦,對換電站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補貼。

二、支持換電站建設運營

(一)換電站建設補貼。

補貼項目:支持公共領域換電站建設。

補貼標準:對提供共享換電技術服務,且實際運營兼容多品牌多車型的換電站,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巡游出租、網約出租、郵政快遞、城配物流換電站最高不超過50萬元/站,城市環(huán)衛(wèi)、渣土運輸、港口作業(yè)、干線物流換電站最高不超過80萬元/站。

(二)換電站運營獎勵。

補貼項目:支持提高換電站服務效率,降低換電站運營成本。

補貼標準:對單站平均每月換電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巡游出租、網約出租、郵政快遞、城配物流換電站;單站平均每月換電次數達到1000次以上的城市環(huán)衛(wèi)、渣土運輸、港口作業(yè)、干線物流換電站,給予30萬元/站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三、支持市級監(jiān)測平臺升級

補貼項目:支持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jiān)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jiān)測平臺)持續(xù)提升車樁站一體化監(jiān)測水平,不斷完善數據服務、安全監(jiān)管、運行分析、互聯互通、信息公開等功能。

補貼標準:對市級監(jiān)測平臺運維主體,根據考核結果,按照最高不超過年度運維支出的30%給予運維補貼,年度補貼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四、支持營造推廣氛圍

補貼項目:支持在市內舉辦新能源汽車國際車展、新能源汽車下鄉(xiāng)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汽車領域相關峰會、論壇、展會、大賽、培訓、沙龍等活動。

補貼標準:對具有相關資質的活動舉辦方,按照不超過活動經費(場地租賃費、搭建費、媒體宣傳費、咨詢費、現場執(zhí)行費等)的30%給予獎勵,單個活動舉辦方年度獎勵資金不高于50萬元。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流程由市經濟信息委另行制定發(fā)布。

(二)本《通知》所支持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實現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申報財政補貼資金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應接入市級監(jiān)測平臺并保證數據傳輸正常、真實有效;應接入市級公共服務平臺APP,實現站點信息共用共享、互聯互通。

2.遵循市場化公平競爭原則。無不合理競爭或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活動。

(三)申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yè)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及運營要求。符合我市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相關要求,擁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監(jiān)控、智能運維、采集存儲等功能的自有運營管理平臺,具有保障設備安全穩(wěn)定運營的相關專職技術人員和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充電基礎設施實時可用率不低于95%。

2.在線總功率要求。已建設完成的充電基礎設施在線總功率(充電模塊總功率)需不低于3萬千瓦。大功率充電樁、“充儲泊”體驗中心項目不受裝機總功率限制。

3.容量及數量要求。中心城區(qū)、中心城區(qū)以外地區(qū)新建公共快充樁容量分別不低于800千瓦/站、640千瓦/站;高速公路服務區(qū)、3A級(含)以上景區(qū)新建公共快充樁容量不低于720千瓦/站,擴建直流充電樁容量不低于360千瓦/站。專用慢充樁和居住社區(qū)“統建統營”項目,建設數量不少于20個充電專用車位。

4.大功率充電樁需滿足主機電壓不低于750V,電流不低于500A,單槍輸出功率不低于350千瓦,具有向多品牌新能源汽車充電的能力,槍體具備液冷充電技術,鼓勵充電模塊應用液冷技術;運用分體式多槍結構的樁體充電槍不超過2把;“充儲泊”體驗中心內建成大功率充電樁應滿足平均單槍功率不低于350千瓦。

5.專用慢充樁和居住社區(qū)“統建統營”項目的補貼對象不包含應按照《全市加快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工作方案》(渝經信規(guī)范〔2022〕9號)要求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申報換電站建設補貼的企業(yè)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年度累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巡游出租、網約出租、郵政快遞、城配物流換電站不少于50座,符合相關地方標準的城市環(huán)衛(wèi)、渣土運輸、港口作業(yè)、干線物流換電站不少于15座;

2.單站自接入監(jiān)測平臺至申報截止累計換電不少于500次或累計充電量不少于1萬千瓦時。

3.換電站應支持不同集團旗下品牌車型共享換電,以實際換電訂單為準。

(五)公共快充樁建設補貼、換電站建設補貼與“充儲泊”體驗中心示范運營獎勵不重復享受;專用慢充樁建設補貼與居住社區(qū)“統建統營”補貼不重復享受。

(六)2022年度已建成且未獲得補貼的分體式多槍結構公共快充樁和換電站,參照2023年的補貼標準和要求執(zhí)行。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各區(qū)縣(自治縣)出臺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重點支持安全性高、服務質量優(yōu)、技術先進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

(二)強化安全監(jiān)管。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市級監(jiān)測平臺安全監(jiān)管功能,實時接收車輛生產企業(yè)、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轉發(fā)的安全狀態(tài)信息,動態(tài)掌握車輛運營和充換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充換電基礎設施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三)嚴肅申報紀律。相關工作人員要切實做好項目申報工作,加強平臺數據校核,不得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敷衍塞責,對違規(guī)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yè),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重慶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不配合補貼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一致性不符、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獲得補貼后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措施。

本政策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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